VOC濕度和氧的測量
更新日期:2021-01-07點擊次數:3359
各行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都有這樣一項規定,實測的排放濃度必須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濃度,換句話說,性能考核時判斷排放是否達標是以折算后的濃度為準。
以電廠為例,要求燃煤鍋爐的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折算氧基準是6%O2。為什么要進行這樣的規定,其原因是:經過折算能夠標準化污染物的排放值,使數值具有可比性。實際生產中,為使燃燒充分,一般都會加入過量空氣(即過量的氧),這也就產生了“稀釋”作用,被“稀釋”的污染物的排放濃度自然會降低。此外,當人為的增大煙氣量,也就是提高了氧量,污染物的排放濃度也會降低。以折算后的數值作為評判標準就是為了保證排放濃度不因過剩空氣數值的變化或人為的稀釋而改變。
由于各工業的燃燒工藝對氧量的需求不同,所規定的氧基準通常就是以剛好充分燃燒時的排放濃度為準,這也是各行業的氧基準不同的原因。
隨著環保形勢的趨緊,排放標準的提高,VOCs廢氣污染防治有效措施中的RTO(蓄熱式有機廢氣氧化爐)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按照標準規范,進口廢氣濃度要求低于1/4LEL,這樣的話在遇到進口廢氣濃度較高狀況時,就需要補充新鮮空氣進行稀釋,以保證RTO氧化過程的安全運行,故此按照現行標準核算基準氧含量可能就會自相矛盾。
不過,對于本行業的特殊工藝要求,國家生態環境部已經做出解釋,對有機廢氣進行燃燒(焚燒、氧化)處理,排放濃度是否進行基準含氧量折算,需區分情況進行判斷。為保證燃燒充分需補充空氣(氧氣)的,應以實測濃度折算為基準含氧量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按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若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額外補充空氣(氧氣),且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高于進口廢氣含氧量,則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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